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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4-01-05

各有关单位

根据《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》(京科发〔2020〕13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条件

(一)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(2023年1月31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),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。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集成电路、医药健康、智能装备、节能环保、新能源智能汽车、新材料、人工智能、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。

(二)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。

1.专业平台服务。通过自建、共建、合作等方式,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,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、设计、检验、测试等服务;

2.供应链服务。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,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、原型打样、批量试制、集成开发、仓储物流等服务;

3.资源对接服务。广泛链接创新资源,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、品牌策划、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、融资对接、知识产权、技术转移、财务、法律、商务等服务。

(三)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%,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%。

(四)建有创业导师营,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、财务、市场、经营、管理、知识产权、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。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。

(五)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,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。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%,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%。

(六)拥有专业化、职业化的运营团队,且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、生产、销售、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。

(七)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,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%。已申请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国家新药、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%,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%。

(八)具有较好的孵化服务模式,孵化成效明显,对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。

二、申请程序

1.申请机构填写《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》(附件1),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,扫描成PDF文档。

2.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(http://banshi.beijing.gov.cn/pubtask/frfw.html),使用法人一证通,从右上角“登录法人中心”登录,依次点击“部门服务”-“市科委”-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网上办理”,上传《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》PDF文档。

三、申请受理

1.受理时间: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,逾期不予受理。

2.咨询电话:010-64840867,010-55578105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2020年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,现已期满,须按照要求重新认定。

市科委、中关村管委会未指定、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该专项代理申请活动,代理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与市科委、中关村管委会无关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1.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《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》(京科发〔2020〕13号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3.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务服务申报系统操作指南

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

2024年1月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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